花城之行,一行六人。
李毅、梁家碩,和古靈帶領的律師團四人。
庭審之前是有庭前調解,不過之前就被李毅拒絕了。
既然已經撕破臉了,就沒有調解的必要了。
說了法庭上見,就法庭上見!
他最初只起訴了“星光傳媒違反勞動法惡意開除公司藝人,捏造陷害向藝人索要天價賠償。”這一條。
經過古靈兒的點撥,他又委託古靈兒追訴了星光傳媒惡意侵佔公民私有財產,侵犯公民作品署名權,未經當事人同意私自篡改其作品等幾項罪名。
他追訴這幾項罪名的目的,就是把被星光傳媒扣留幾首歌的版權拿回來。
目前,歌手和經紀公司之間的版權糾紛越來越多,多見於創作型歌手。
比如,年初,某音樂公司透過官方微博釋出版權宣告,其中涉及某知名歌手的多張專輯和多首熱門歌曲。
在宣告中,該音樂公司稱,其是宣告所列音樂作品的錄音、詞曲版權獨家所有人,擁有在全世界範圍內將所列音樂作品以各種商業或非商業目的許可相關機構或個人使用的專有權利。
任何未經該公司許可的使用均系侵犯其合法權利,該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李毅的情況和這名歌手差不多,不同的是這名歌手是正常履約到合約結束,而李毅是被經紀公司惡意開除。
古靈兒表示,創作型歌手與經紀公司的版權糾紛屢見不鮮,並引發公眾關注。
通常情況下,公眾會傾向於同情創作型歌手。其實,糾紛根源在於創作型歌手在簽約時與經紀公司的實力不對等,而歌手在事業初創階段又特別需要經紀公司的支援。”
故而,合約中通常有要求創作型歌手轉讓作品版權或者較長時間獨家許可的約定,這導致歌手解約後其作品版權仍在上一家經紀公司手中,歌手未經許可便無法再演唱自己的歌曲。
李毅問她有沒有信心幫他把歌曲版權拿回來。
古靈兒說此類糾紛雖然多發,但進入司法程式的較少,因為法律尊重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除非合同內容顯失公平或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法院均會認可約定的效力。
正常情況下,李毅大概要10年後和星光傳媒的版權協議結束才能拿回自己歌曲的版權。
緊接著她話風一轉又說道李毅的情況顯然是非正常情況。
星光傳媒同李毅簽訂的這份合約本身就有失公允,並且他們未能協議正常履約存在欺詐行為,最主要的是他們還涉嫌惡意扭曲捏造事實開除藝人,這是嚴重的違法行為。
這些加到一起,想要回歌曲的版權,應該問題不大。
李毅猶豫了一下,在包裡拿出了那部從陳芸熙姐弟手裡得到的手機。
“這裡面有一段影片,應該可以當做一個佐證。”
“我相信你的職業素養,裡面的內容,希望你不要外傳。”
古靈兒雖然沒看到裡面的內容,但是見李毅說的這麼慎重,想來裡面肯定是什麼私密。
她認真的點頭:“請相信我,替客戶保密是我的職業操守。”
古靈兒接過手機,將手機插上耳機,認真的觀看了一遍影片裡的內容。
看完之後她對李毅多了幾分敬佩。
前段時間,針對李毅的網暴事件是她出謀劃策幫忙解決的。
那種情況下,他都沒有將這段影片公佈於眾,想來是在維護裡面那個女人的名聲和尊嚴。
娛樂圈,男女分手互撕的常見,長情的少有。
像李毅這樣有擔當的男人,或許在娛樂圈算是大熊貓一樣稀有了吧。
李毅目光看向窗外有些出神,不知道在想什麼。
他的側顏如同雕塑般精緻,輪廓分明。深邃的眼眸中閃爍著明亮的光芒,彷彿能洞悉人心,他的嘴角微微上揚,散發出一種自信而迷人的魅力,而眉宇間那一抹淡淡哀愁卻讓人忍不住心疼。
這年頭好男人成了稀有動物,遇到一個年齡小就算了還名草有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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