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之從法外狂徒張三開始

第75章 抄襲案實錘!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也判了!

“被告提供證據如下:”

“爭議焦點一的證據:飛信的核心原始碼資料庫與某開原始碼的鑑定報告。”

“爭議焦點二的證據:未提交證據。”

“根據原被告提供的證據,本院認為:”

“首先,依據‘鑑抄’的問題,不同於專利、商標,各自有比較固定的比對原則,不需要鑑抄;”

“本案中,依據‘共同缺陷法’以及‘接觸+實質性相似’的計算機程式版權侵權認定標準時,在所接觸的可能性認定中,‘共同缺陷法’與‘證據性相似’原則相一致。本院認為在原告依據‘共同缺陷法’進行‘核心’缺陷程式碼比對後,該爭議焦點予以查實:飛信產品抄襲微聊。”

“其次,對於是否濫用市場的查明上,根據反壟斷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進行競爭的商品範圍和地域範圍。”

“在界定相關市場時,可以基於商品或服務的特徵、用途、價格等因素進行需求替代分析,必要時進行供給替代分析。相關商品或服務市場的界定,通常首先從被訴實施壟斷行為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出發,進而考察最有可能具有緊密替代性關係的其他商品或服務。”

“如果具有較高的替代性,則將後者與前者納入同一個相關商品或服務市場,並繼續擴大分析範圍,直至被考察物件之間不存在這種具有較高替代性關係為止,以此作為案件涉及的最終相關商品或服務市場。”

“而本案中,從需求替代分析的角度,以及微聊進去社交市場的難易程度來看,依據‘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標準,認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本院認為,抄襲微聊的社交產品,以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事實,侵害了原告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具體賠償金額,本院依據原告選擇法定賠償,並考慮侵權情形及原告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等,酌情確定被告向原告李雲飛賠償7884422元整。”

“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八項,《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公司立即停止對原告微聊的侵權行為!”

“二、被告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微聊公司賠償7884422元整。”

“三、駁回原告魔都微聊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如不服本判決,雙方當事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華南省高階人民法院。”

“咚……”

“宣判完畢!”

“閉庭!”

嘶哈……

贏了!居然真他喵贏了!

媽的張偉真牛逼啊!

此時庭下眾人一片歡騰了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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