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宇聽到這裡,已經差不多搞明白鄉約到底是個什麼東西。
說的明白點,就類似於宗族體系下的族規,只不過鄉約屬於是放大版的族規,依託地方上的裡甲制度強制遵守。
馮修永之所以選擇把案子上達天聽,具體可兩處分析。
首先,這案子本身確實只是尋常小案,甚至有點雞毛蒜皮,都不用漵浦縣令,黃溪口鎮長就能解決,可關鍵就在於鄉民沒有選擇報官,而是交由鄉約規定來裁判。
若鄉約可以代替律法,那置剛剛宣發的《大漢新律》於何地?
這是鄉約與《大漢新律》的矛盾。
其次,馮修永在接到案子後,立刻經過一番詳細調查統計,發現從自己上任湖南巡撫開始,一年下來湖南全境的刑律訴訟較之往年減少了接近30%。
這可不是尋常小事,刑律訴訟案件一下子縮水30%,裡面可能有大漢承平的功勞,但再怎麼說也不會銳減這麼快,必定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而聯想到此案的兩家村民,先是第一次找鎮長做主,鎮長和稀泥了以後,第二次就改成讓鄉約來裁判。
如此輕車熟路,顯然鄉約在黃溪口鎮已經存在很久。
這還只是黃溪口鎮,那大漢治下的其他鄉鎮呢?
這麼多鄉鎮開始推廣鄉約,關鍵大漢官府知道的還不詳細。
鄉紳在大漢治下失去了大部分土地,還有作為鄉紳的階級特權,所以才悄悄推廣鄉約,想要依託鄉約來滲透奪取大漢的基層控制權!那些大漢治下設立的村長、農民公會,他們見鄉約內容好用,多是教人向善,所以就主動配合鄉紳推廣鄉約,完全忽略了其中隱患。
左觀瀾看完聶宇遞過來的案子,裡面還有馮修永專門指出的兩條隱患,當下拱手說道:“大王,鄉約制度已成時代舊物,早已糜爛腐化,那就該令其長埋於世,而非現在被那些鄉紳拿來死灰復燃,試圖敗壞我大漢根基!”
跟馮修永他們的保守不同,左觀瀾作為年輕人,想法反而更為激進些,直接認為應當徹底廢除鄉約制度。
《大漢新律》都已經有了,那還要什麼鄉約?若是鄉約繼續預設其存在,那今後鄉民犯法,究竟是按鄉約來判,還是按《大漢律》來判?對於左觀瀾的想法,聶宇沒有立刻回答,而是反覆思量,又重新看了一遍案子記錄,還有湖南各級官員對此案的看法建議。
過了片刻。
聶宇說道:“還是先說此案吧!此案判罰,令地方官府嚴格依照《大漢新律》來判,既然只是單純吵架鬥毆,就按吵架鬥毆的條例判罰,不可徇私枉法!”
聽到以《大漢新律》為裁判依據,左觀瀾並不意外,接著問道:“那鄉約制度?”
“鄉約倒是沒必要一刀切。”聶宇輕輕搖頭,這倒不是大漢需要鄉約制度,而是這東西早已深入人心,就算真一刀切了效果也不大。
很多地方鄉鎮,鄉約已經成了百姓共識,而且鄉約大多肯定還是勸人向善、互恤互助的,沒必要真的全禁了。
大漢雖然靠鎮長、村長和農民公會把權力延伸到了基層,可要是能輔以鄉約管理,讓鄉約受控於《大漢新律》的框架下,倒也不失為《大漢新律》和權力下鄉的補充。
聶宇做出決定道:“可以讓各地鄉鎮,把自己的鄉約全都拿出來,由官府統籌,裡面教人向善的可以保留。與《大漢新律》或者背道而馳的,視實際情況進行刪改,合訂成一部《大漢鄉約》。”
“嗯,就把此事刊登到下一期的《大漢邸報》,讓天下人都看一看,不要說什麼官府幹涉鄉約,官府只是對鄉約規範統一化。”
“還有,新合訂的鄉約,今後就算執行,也不能由鄉紳主持,而是該由農民公會、村長共同裁判。若是遇到意見背馳,就上報鎮長,讓鎮長從中裁判斡旋,而且鄉約每裁判一次,必須上報鎮長做錄。”
簡單幾句話,就是鄉約制度可以保留,但鄉約制度的制定,大漢官府必須參與其中。
當然,大漢不會干涉鄉約內容,而且還順帶剝奪了鄉紳透過鄉約,來爭奪基層話語權的可能。
“是。”左觀瀾應聲退下,去內閣傳達旨意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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