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第一相

第26章 太極

毛伯溫精明幹練,熟諳律章,辦起事來雷厲風行,隨看隨拋,手上批示,嘴裡在不停地“斥”和“參”,不多時,案頭的卷宗就去了大半。

哪怕是熟悉他的作風,言書吏還是一身冷汗,這長沙府,似乎就沒有值得這位御史褒讚一次的事物。

“咦?”

毛伯溫拿起一份卷宗,看了登記資訊,他抬頭問道,“這樁案子,屬於地方事務,不該由巡按察院來管,打回去,讓他去長沙府申訴!”

“大柱史有所不知,這案子符合令律,可以由察院來管,”言書吏輕聲笑道,“此人的訴狀寫得極好,請往後看。”

“哦?”毛伯溫有些狐疑,拿起卷宗看了起來,才看了兩頁,呵呵一笑,又接著往下看。

等看完了,把這份卷宗擱置一邊,先辦理其它案件。

半個時辰之後,若有的事情都辦完了,毛伯溫重新拿起卷宗,“這個案子是今日受理的?”

言書吏點點頭,“今日辰時三刻。”

“是一個八九歲的小童?”

“是。”

“身穿麻衣,腳著菅履?”

“是。”言書吏有些詫異,這個卷宗上可沒有,“大柱史是如何知道的?”

毛伯溫笑而不答,眼前浮現出李步蟾抓著毛筆寫字,大叫“後生可畏”的模樣,不禁莞爾一笑。

他從桂陽回長沙,還沒進城,就在城門看到了吉藩求聯的告示,原是順便過去一察,沒想到碰見了這個古怪有趣的小童。

毛伯溫揚了揚手裡的卷宗,“照你看,此案該如何處置為好?”

他們所說的,自然就是李步蟾的訴狀。

李步蟾的訴狀,很是花了一番心思。

他先不提正事,而是劈頭蓋臉的扣上一個“孝”字,接著大打苦情牌,對方是“以僧會之高職,領僧眾之多囂,縱武僧之勇悍”,自己是“失怙恃之稚子,似失群之雛雁,恐聞弓之驚鳥”。

一番哭訴下來,就是一個核心,那幫禿驢無父無母,恃強凌弱,沒一個好東西。

給人一個既定印象之後,李步蟾開始講述自家祖墳之事,引經據典,從縣誌到題額,從熙寧移民到衡山尋僧,反覆論證,邏輯自洽。

之所以上訴巡按察院,驚動巡按御史,是因為知縣錢大音判案不公,明顯偏幫,涉嫌貪贓枉法。

從訴狀上看來,李步蟾的案子是非常明顯的,就是金輪禪院理虧,趁李祖謀過世之機,勾結知縣,欺負人家孤苦幼子。

假如只是這樣,那這張訴狀雖然就質量來說,可以打高分,博得廉價同情,實際上沒有絲毫用處。

巡按代天巡狩,固然可以受理訴訟,但不是沒有邊界的。

《大明會典》明文規定,百姓上訴,若告本縣官吏,則發該府;若告本府官吏,則釋出政司;若告布政司官吏,則發按察司。

意思非常清楚,普通的案件,到了察院,哪怕巡按御史受理了,也只能轉發至被訴的上一級衙門。

只有掌管一省刑獄的按察司也淪陷了,巡按御史才能親自審案,“不許轉委,必須親問”。

但任何事情都有它的特殊性,不能全部說死,所以在規定令律條文之時,一定開了視窗,有附加條款進行解釋。

這裡也是如此,《會典》就解釋了,在某些特殊情況之下,巡按御史不用轉地方衙門,可以親自審案。

那就是這個案子涉嫌刑訊逼供,鍛鍊成獄,枉問刑名,那巡按御史就“不許轉委,必須親問”。

現在李步蟾的案子,牽扯到了安化知縣錢大音,按照《大明會典》的規定,哪怕上訴到巡按察院,巡按御史也需將案子轉到長沙府。

但這份訴狀之所以能被言書吏贊為“寫得極好”,是訴狀裡還有一個關鍵橋段。

“於公堂之上,命二皂隸挾稚子之身,摁稚子之手,罔顧稚子之哀號,忍觀雛鳥之悲呼,強迫甘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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