卻見有六名犯人,被獄卒衙役矇眼押至此處法場,背後插著斬立決。
獄卒一邊押著他們到法場,一邊道:“冤有頭債有主,今生你造業,今日受了刑,也是因果報應,早死早去陰司速報,不要逗留人世間,我只是個引路的,砍頭的也只是送你上路的……”
六犯押至後,又有六個漢子拿刀上了法場作儈子手,他們是縣中的殺豬匠、此時都裝備齊整。
砍頭刀也來不及尋了,因此各個拿的都是殺豬刀。
田承弼本想將縣中皂役先入廟職,但他們對付百姓尚可,對付妖魔卻難,縣伯亦說殺妖如殺豬,妖是牲畜精怪所變,屠戶亦能克之。
田承弼看著這副場景,心中不免浮現往日學過的《大乾律令》。
按照大乾律,縣中不設法場,縣令無法判人死刑,只可暫時羈押。
往往涉及命案者,需送案宗至州府,州府不能決斷才送至於京,甚至需要皇帝親自批紅勾名,才能判處斬立決。
況且斬立決一般在午時三刻,而不是子時三刻。
但此時特殊,對付妖魔要緊,城隍符詔儀軌需要,便也顧及不得了。
只是他知道,開了一個口子,便再難合了。
亂世用重典,大乾律也不適用於現在了。
這如何不是城隍口中一直重複重視的“法度”,崩潰的象徵?刑而非法,亂之始也。
況且乎人命關天。
好在經過城隍縣伯判陰,他田承弼審陽,此六人確實達到了“罰惡”的標準,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從某種程度上,確實也該死,只是少走了一個流程罷了。
念此,田承弼搖搖頭,還是大聲念下,提前寫好的判文:
“茲有犯人趙甲、錢乙、孫丙、李丁、周戊、吳己,素性兇戾,作奸犯科,不知悔改。今查明其所犯,乃因貪惡之心,行謀財害命之舉,致使無辜喪命,實乃天理難容,國法難赦。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犯某甲所為,實屬大逆不道,罪惡昭彰,情無可憫,法無可恕。依《大乾律》,斷以斬立決。特押解犯人至法場,子時三刻行刑,轉入城隍陰司、陰陽合判,以肅國法,以平天怒。”
“行刑!”
田承弼將令決一扔。
剎那間,陰風陣起,烏雲遮月。
行刑的屠夫,現將城隍給的符詔填好名姓,按下手印。
做完這個後,頓有一股信念充斥,彷彿嫉惡如仇,已經化身正義的使者,邪惡的剋星。
不僅平息了第一次殺人的緊張,甚至還令他們有些迫不及待。
只見其拿著殺豬刀,對著刑犯脖子一捅,頓時血飆三尺,沒了氣息。
這血染了殺豬刀,亦染在了符詔上,符詔瞬間吸收這受刑之人的精氣神三寶。
罰惡行走們,只覺得身中一股熱氣源源不斷湧起,投入四肢百脈,舒服得讓他們近乎要呻吟起來。
接著城隍木像發出硃紅光芒,將一道“判官罰惡令”印記,打入他們體內,令其心中亦明悟自身廟職“太昌縣城隍罰惡司行走”的職責所在,以及有何法術武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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