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萬曆修起居注

第35章 公議定罪?不,此乃表彰大會 (新年快樂)

通政司內,闃靜一片。

馬自強這番話。

可謂打在所有彈劾沈念私德有瑕的官員臉上。

有人想反駁。

想稱拒貪是拒貪,打人是打人,不可混為一談。

有人想抗議。

抗議翰林院護短,儼然有結黨之趨勢。

但一見翰林院諸官這番架勢。

一旦反駁,恐有捱揍風險,便嚥了口吐沫,將腦袋低了下去。

翰林院這群人有一半都兼著經筵日講的差事。

即使打了人。

內閣也不會將他們嚴辦,不然小皇帝的課業豈不是就落下了!

與此同時。

值崗的錦衣衛與十餘名身材魁梧高大的太監站在門外,一旦發生群毆事件,他們立即就會衝進去阻攔。

就在這時。

一名在內閣輪值的文吏快步走了進來。

“諸位大人,三位閣老經過商議,決定明日皇極殿另增午朝,公議翰林院檢討沈念打人之事,都請回吧!”

聽到此話,官員們都是一愣。

愈發覺得不對勁!即使沈念打人之事鬧得內閣奏疏如山,其性質也不過是一個從七品官打人。

而今竟要增設午朝,百官公議,顯然事情沒有那麼簡單!一些全身唯有嘴硬的官員則是覺得又到了自己在朝會之上顯露才能的時候。

打人,無論何時都不可能是正確的事情。

站在道德的至高點上,此番彈劾絕不會有錯。

隨即。

在翰林院眾官員離開後,官員們便都散去了。

……

北鎮撫司衙門。

曹威聽聞今日通政司之事後,逐漸明白沈念為何要執意受笞刑了。

他看向下方,朝著當值的錦衣衛道:“去,先將那個晉商喬文道抓起來!”

“指揮使,咱以何罪抓人?”

曹威眉頭一皺,瞪眼道:“怎麼?沒罪就不能抓人了?北鎮撫司抓人,何時需要證據?”

那名錦衣衛嚇得連忙躬身。

“屬下……屬下不是這個意思,是喬文道與閣內張部堂有一點點關係,是不是……”

閣內張部堂,指的乃是新晉閣老兼禮部尚書張四維。

曹威眯起眼睛,想了想,道:“抓!他若敢提及張閣老,立馬撕爛他的嘴!”

“屬下明白!”

一個時辰後,一臉懵的喬文道被錦衣衛扭送到了詔獄。

他欲使錢知曉因何罪被抓。

結果被一名錦衣衛正反抽了數個耳光,腮幫子再次青腫起來。

……

入夜,沈宅內。

沈念趴在軟榻之上,顧月兒手拿糕點,朝著他的嘴裡送。

今日下午,顧月兒給沈念略微破皮的屁股上塗抹了三次藥膏,然後還落淚了三次。

沈念卻一直很興奮。

就在剛才。

馬自強已命人告知沈念,明日增設午朝,公議沈念打人之事。

而沈念在近午時前往翰林院等候結果即可。

沈念篤定,笞四十後的自己,鐵定不會再有罪過。

他很好奇。

明日張居正到底會針對年輕官員貪墨採取什麼樣的解決方案。

張居正願聽沈念之計。

其實也想整治一番貪墨成風的大明官場。

雖不敢全整,但殺雞儆猴還是能震懾一批人的。

減少年輕官員的貪墨行為,也有利於各類新政的施行。

……

八月十七日,近午時。

沈念趴在翰林院檢討廳的長塌上,邊喝茶邊等待結果。

而此刻。

皇極殿內,百官齊聚,所有上奏過的官員都來到了朝上。

小萬曆坐於御座之上,李太后垂簾幕後。

多名彈劾過沈唸的官員已打好腹稿,思索一夜後,他們基本都是緊抓兩個重點。

其一,依《大明律》,打人有罪,有罪即德行有瑕。

其二,翰林院諸官齊齊為罪官辯護,有結黨之嫌。

很快。

官員們一拜三叩頭後,午朝正式開始。

張四維率先出列。

他高聲道:“今日增設午朝,是為眾議翰林院檢討沈念中秋午後毆打商人喬文道之事,沈念打人之緣由,大家都已知曉,便不再贅述!”

“首先,我來宣讀一下內閣對眾官員彈劾翰林院檢討沈念“私德有瑕,不宜侍立君前及日講講史“奏疏,草擬的答覆。”

“商人喬文道行賄未遂,翰林院檢討沈念遭惡意威脅,為保清名,出手致對方青腫。依《大明律》,應笞四十,北鎮撫司判罰無誤,沈念也已遭懲。然關於其私德有瑕之論斷,內閣認為完全不成立,故而打回眾官員的彈劾奏疏。”

唰!唰!唰!聽到此答覆,數名官員長袖一甩,大步走出。

張四維抬起頭,看向那些出列的官員,瞪眼道:“能容本官說完否?”

張四維剛入閣。

張居正有意讓其出面言事,以增其威信。

面對張四維凌厲的眼神,出列的官員只好再次退了回去。

張四維環顧四周,繼續道:“其次,經由翰林院檢討沈念拒賄之事,內閣令刑部翻閱了近年來官員受賄情況的案宗,赫然發現入仕五年內因受賄被貶謫或罷黜的官員,大多是因不良商人以財色誘之,先是小節失守,隨後被商人以名聲威脅,最後同流合汙!”

“我朝選官,三年一科,入仕甚是不易,年輕官員因財色貪腐陷於囹圄,實乃朝廷損失,故內閣針對年輕官員被引誘威脅受賄,特擬定《青年官拒賄條例》,所謂青年官,即入仕為官五年之內者。”

“其主要內容如下——”

“其一,或困於京債、或家庭困窘、或因病因傷導致欠債者,可視個人情況向朝廷提請,預支俸祿。”

“其二,有陷於商人、同僚、地主、外戚等賄賂者,主動坦白,首犯且被動者,從輕從緩懲罰;再犯,依法懲罰,有三次者,從重處理。”

“其三,拒賄且主動舉報行賄之人者,計入考績,以作銓選擢升之參考事項。”

“其四,因拒賄而辱罵、毆打行賄人,從輕懲處,且不算暴力行事,德行有失。”

其五,對行賄入仕為官五年之內官員者,從重從嚴懲罰,行賄未遂,仍依照行賄處置。”

……

張四維一口氣宣讀完了《青年官拒賄條例》。

簡單來說——

就是入仕為官五年以內的年輕官員被動貪墨,可輕懲;拒賄且主動舉報行賄之人者,有機會擢升時,朝廷重點關照。

第四條,似乎是為沈念定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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