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與火之七神榮光

第272章 番外附錄 《分國法案》與書末語(完

奉七神之名。七神所膏立的胡戈·托勒特一世,全土之王與萬民之王,維斯特洛、厄索斯和索斯羅斯的統治者暨全境守護者,附屬同盟諸邦認同的共主和最高統治者,兩岸和平者,安達斯公爵致王室、神聖教會和王國現在與將來的忠臣與國民們。

我相信,你們所有人皆周知王國為何興盛,你們任何人也不會無視王國曾遭遇的危機,受益於上天的仁慈和神意的許可,王國渡過了危機並且更加興盛。但就像人世有必死之勢、魔法也有潮漲潮落,王國不可能永遠強盛,我更不可能永世治理它,如果合上主之意,我也希望王國在我離去後仍將受到七神保護和維持,王國作為我的遺產世代傳承下去。但假設王國在未來遭遇危機或出現了一位王和他的朝廷對局勢分身乏術的情況,我有必要對此立法來作出預防,防止王國再現“征服王”勞勃·拜拉席恩死後那樣的混亂和無序,讓王國得以鞏固併名聲永固,讓七神的虔信者和英勇的自由民們能夠在上主的憐憫與祝福下安樂地生活下去。

為此,我允許王室和大議會在特殊情況下將整個王國三分,對每位王應該統治和照管的份額,我都加以記錄和標明。以這種明確的方式,他們每個人都得滿足於我所劃分的那一部分,在上帝的幫助之下捍衛其王國的漫長邊界,也維護諸王畿之間的和平與友愛。

一、受到七神保護和維持的,我的王國在必要時刻的滿意劃分如下:維斯特洛大陸中除開陽戟城和板條鎮及兩者轄地之外的地區的整個多恩領,以及從此地向北向西與其他大領地間存在邊界紛爭的多恩邊疆地地區,從舊鎮至黃金大道以南,位於曼德河、蜜酒河及玫瑰大道沿線的河灣地區,凱巖城管轄的西境,風息堡管轄的風暴地,君王港管轄的鐵群島,孤懸海外的青亭島,包含了原河間地和王領的西方直領,以及上述各地轄區中的王家地產、駐軍、海軍艦隊、自治鄉村及城鎮、行政官員與官署,還有盛夏群島等地的附屬同盟們,我下令這部分的治權和相應體系的管轄權應當分配給一位王,這一地區應當被稱為王國西畿。

二、被稱為“三女兒王國”的密爾直領、里斯和泰洛西,以及它們間正在重新勘測邊界的爭議之地,從瓦蘭提斯延伸向北直到娜·薩星和聚流地南方的博爾德的洛恩河干流,匕首湖以東的德斯勒託曠野和普拉維亞利斯,賽荷魯、瓦利薩以東的大沼澤和利梅斯科洛尼亞,瓦蘭提斯以東延伸到瑪塔里斯諸城的瓦蘭提斯科洛尼亞和卡爾達裡西亞,多恩領內陽戟城、板條鎮及兩者轄地,以及上述各地轄區中的王家地產、駐軍、海軍艦隊、附屬同盟、自治鄉村及城鎮、行政官員與官署,還有王國東部邊境外的所有從屬國家,我下令這部分的治權和相應體系的管轄權應當分配給一位王,這一地區應當被稱為王國東畿。

三、在這些領地之外的我的王國,包括維斯特洛的北境、谷地和三姐妹群島,厄斯索斯的安達斯、潘託斯、布拉佛斯和勘界未定的布拉佛斯河谷,以及上述各地轄區中的王家地產、駐軍、海軍艦隊、附屬同盟、自治鄉村及城鎮、行政官員與官署,我下令這部分的治權、相應體系的管轄權以及王國對諾佛斯、科霍爾、羅拉斯三座自治城邦的共主頭銜應當分配給一位王,這一地區應當被稱為王國北畿。

四、夏日之海南方的索斯羅斯大領地孤懸海外、擁有建立國畿的基礎卻缺乏足以支撐運轉的人口和收入;若分國時南陸境況未變,它將納入王國東畿管理,若大領地達到適宜的規模,則再行召開大議會討論設立王國南畿的需求,南畿之王的人選將由已有的雙王或三王達成一致意見後共同指定。

五、我為東畿之王和北畿之王在維斯特洛設定了飛地,如此安排,以便在需要的時候分治北方和東方的王能夠擁有進入維斯特洛南方的道路,為他們的共治者提供幫助。東畿之王將透過陽戟城和板條鎮登陸多恩,北畿之王將透過谷地和北境的港口南下進入河間地;同理,當長城或東方邊疆出現危機,西畿之王也可以透過北方的邊境從陸地支援長城、由沿海的港口經海路前往東方支援邊疆。

六、曾用於決定王國繼承人的大議會將得到常設,以十年為週期召開。諸王和每位地方領主最好親自參加會議,如果因特殊情況不允許,也必須指定全權代表參會,每座自治城市或村鎮、每處附屬同盟也應當派出代表參加;七神教會與王國的陸海軍當按比例派出合理數字的代表參會,守夜人軍團代表能夠旁聽會議,並且依法提出軍團的需求,但在其它任何事務上都沒有發言權和票決權。

大議會的任務是協助諸王治理王國,並在重大問題上使王國達成共識,如推選繼承人、確立法律、對事務和爭端進行最終仲裁。

出於王國合一的需要,即使王國內部已經進行分國統治,大議會也不得分裂或增設,王國只能擁有一個大議會;為方便處理王畿內部事務,分治諸王可設立王畿議會,但它當居於大議會之下,召開週期也得短於大議會召開週期。

七、駐守長城的守夜人軍團及其轄地屬於王國的一部分,但出於傳統和保衛王國的責任,軍團將不受任何一位王直接管轄,軍團領地的產出也將全數供給長城維護與軍團運轉,只要證實其來源開支不存異常,任一王畿都不得對軍團徵收稅款。

八、守夜人軍團的領導人為守夜人總司令,他將在諸王畿和大議會的代表的監督下由全體守夜人選舉產生,為終身任職。每位守夜人軍團成員都有資格被提名為總司令,不論出身、不論籍貫、不論民族和國家。

九、守夜人軍團擁有保衛王國和國民的義務,作為交換,軍團有權利在每十年舉辦的大議會上派出代表提出需求,只要需求合理、獲得諸王和大議會代表的認可,王國就應滿足守夜人的支援請求。

十、我決定,如果兩位或三位王中有人無嗣離世,他的那部分王畿就將被其他王接管:如果是一位王,他將全盤接手這部分王畿;如果是兩位王,這部分王畿將在他們之間進行合理地分割,這將著重依據當地的慣例邊界和地勢地貌展開。

十一、如果二位或三位王在離世前有了子嗣,王畿的民眾又願意推舉其中的一位後嗣,在經過其它國王和大議會的許可後,這孩子就可以繼承他父親的王畿。

十二、在我對王國的這一處置確實實行後,諸王之間應當宣傳和教導關於王國內部永遠保持和平的思想,以便沒有哪位王膽敢越界入侵其他的王畿,諸王之間應盡其所能且合理地施予幫助,共同抵禦來自王國內外的敵人。

十三、諸王中的任何人也不得出於任何理由、承諾或過失而接納前來投奔的其它王的手下,也不得為這些人求情;因為我希望任何罪人和不值得同情的人不應由於王國的分治而設法逃避制裁,如果他需要得到庇護或提交申訴,那就應前往所屬王畿的聖地或名人處尋求這些,嘗試在那裡獲得適當的同情。

十四、同樣,我規定如果任何一位貴族或騎士非法撕毀與領主的契約,從一個王畿逃到另一個王畿,該王畿之王本人不能、也不得允許他的手下人出於正當或不正當的緣由收留此人及其家族成員。

十五、自王國正式分治始,我希望諸王的手下人只能獲封他主君的王畿內的地產,而不能在其他諸王的王畿同時擁有其它地產;王國應當避免這種情況發生,一方面是為了避免遭遇行政、稅收混亂的境況,另一方面則避免這種情形使相關者陷入到可能的醜聞中。同時,諸王的任何手下在王國內都合法地享有不受爭議的繼承權,這一點不受王畿分治的隔閡。若出現不可避免的特殊情況,相應事務應交由大議會討論並決定。

十六、任何自由人在不存在契約或契約結束後有權按照個人意願投效任一王畿,同理,他也可以不用改投他國。

十七、關於在諸王畿之間的財產轉移和買賣活動,我下令諸王中的任何人都不得接受來自其他王畿的任何人轉移和出賣的不動產;包括土地、莊園、葡萄園和樹林,與地產簽訂契約的領民或其他屬於祖業的財產也包括在內。但是黃金、白銀、珠寶、武器、甲冑以及其他被認為可以買賣的物件例外。自由人的狀態應儘可能不受相關交易的影響。

十八、按照慣例,女性可以在諸王畿和其他國度中合法地尋找配偶,她們的合法祈求不得遭到拒絕,民眾間的出嫁和迎娶皆被允許。女性有權處置在她們孃家所處的王畿內擁有的財產,儘管她們可能由於婚嫁居住在另一個王畿甚至另一個國度。

十九、至於為取信於人而提供的人質以及被送到各地加以看守起來的人,在未經這些人所屬的王或領主或族長的同意下,這些人所在之地的王不得允許他們返回相應王畿。如果將來諸王間有合理的提議,為了促進相互協作,他們也得相互派送人質。關於因罪責而被流放者、因事務而被派遣者,我下令也要同樣處置。

二十、如果由於邊界問題諸王畿間有意或無意地發生了爭執,並且不能透過當事人、王畿議會和王畿法官來調解、宣判或終結,那麼我規定這種疑難問題應該透過全國性的大議會來裁決,以免因此緣故而興起任何爭鬥;如果事態較為和緩,當事雙方應當等待每十年固定舉辦的大議會,如果事態緊急,大議會則要在第三方的主導下緊急召開,可允許部分代表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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