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這個說話,完全就是在自說自話啊,想怎麼說,就怎麼說!”
“是不是?”
“沒有證據來證明這個事情啊!”
“也就是說,,您當時在現場沒有跟我當面進行交流和溝通!”
“是不是這個事實?”
就當這名執法人員還想胡言亂語的時候,張偉也立馬打斷道,
“我就問你是不是這個事實,別整一些官話和套話和糊弄我!”
“當時,是不是沒有當面跟我交流和溝通?”
這時,執法人員也繼而解釋道,
“因為如果當事人沒有提起訴訟或者訴訟的話,我們是在後邊走一個審批流程的視窗!”
“所以,就是所有的執法過程,是我們看過之後成立的!”
“而且當事人的電動車是被我們扣留了之後,他去取的這個電動車的話,如果沒有我們民警的簽名和加蓋公章的話,他是拿不出這部電動車的!”
周楷聽了之後,點了點頭,看向張偉,
“好,原告,還有其他問題嗎?”
張偉立馬回道,
“有!”
“剛才我們已經把事實解釋的很清楚了!”
“也就是,你沒有當面給我進行解釋!”
“那麼我想告訴《行政處罰法》第37條之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
“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這個流程是在法律裡邊寫的是應當,是必須的意思,剛才也解釋過了!”
“也就是說法律規定的程式是不得少於2人,而且應當出示證件。”
“我想請問執法人員,您當時向我出示證件了嘛?”
但是,此時執法人員又想以套話糊弄一下,
“我剛才給您解釋過了……”
張偉此時也立馬打斷道,“我就說,您當時有沒有向我出示證件?”
“就這麼簡單的一個事情,何必再跟我打官腔?”
“就說有沒有出示證件!”
執法人員,“當事人有兩個在現場那時候……”
張偉也立馬反駁道,“當時有兩個人,這兩個人在哪裡?”
“他說你不籤,今天就辦不了!”
“就這麼簡單的一句話!”
執法人員也解釋道,“我們當時只是解釋而已,其他純粹是你自己誤解!”
“也是講過這個事情!”
張偉此時,情緒也有點上來了。
“當然有講過啊!”
執法人員眼看再這樣下去,絕對被張偉給……
於是也採取了迴旋的策略!
便對著張偉說道,“那個原告,我回去核實一下吧!”
之後又開始解釋一大堆屁話!
張偉心裡暗暗發笑,好一招回避矛盾,
“好,問一下是吧!”
“我現在就想問你,不要給我解釋那麼多!”
“別在這裡給我轉移矛盾!”
“我就想跟你說一下。您當時有沒有出示證件給我看?”
“就這麼一句話,有沒有出示證件給我看?很難嗎?”
“多餘的解釋我不想聽了!”
“堂堂法庭之下,始終不肯正面回答問題,我們怎麼進行下去?”
“那就結束吧!”
“你職位太低,換個職位高一點的人來!”
此時,審判長周楷,也看出了這個問題的不可調和,也打個圓場說道,
“我想問一下,被告,這個當時的執法人員,是民警還是輔警?”
此時執法人員說道,“是民警!”
周楷點了點頭,“嗯,那你們這個流程是需要你一個人審批,還是需要兩個人審批?”
此時,執法人員說道,
“是需要我們兩個人共同審批的!”
周楷聽到後,也點了點頭,
“被告方有沒有什麼問題來詢問執法人員的?”
溫文豔一看自己機會又來了,立馬回應道,
“額,沒有!”
“但是想對剛剛的詢問發表意見!”
“針對被告一的執法流程,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被告一已經告知原告其違法事實和擬作出的處罰依據,具體的告知人。”
“已經在調查與告知筆錄中予以載明。”
“該份證據可以證明,被告一依法作出告知和聽取原告陳述申辯,原告在當初並未提出需要當面進行陳述和申辯並要求告知人出示證件的要求!”
這番炸裂的言論下來,立馬把張偉給整不會了!
這貨是怎麼透過國家法律資格考試的?
怎麼當上律師的?
還尼瑪是經驗豐富的行政訴訟老手!
內心強忍著憤怒,對向其回覆道,
“你當時在場?你怎麼知道我沒有提出的要求?”
但是溫文豔,此時也想學張偉的“誰主張,誰舉證”的打法。
反懟道,“原告,你並沒有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
說完之後,還得意地看向張偉。
張偉嘆一口氣,回道,
“第一,沒有主張我後面應該就沒有這一茬了!”
“還有,我嚴重懷疑的你的法律水平?”
“你到底是怎麼當上律師的?”
“你上學時候的法律,是水課老師教的吧?”
“這個告知,是應當的意思,你自個都沒弄明白!”
“不是說,要當事人要求了,才出示證件!”
“而是,在行政執法行為之前,便應當主動向當事人出示證件後,之後才開始行政執法行為?”
“搞懂了嘛,法盲!”
……
這句“法盲”一下子還在整個庭審過程中迴響著,
一下子將所有人給整不會了!
這也似乎對溫文豔,極大的侮辱!
臉上也憋出一陣又一陣的紅暈。
看似被張偉給氣的不行,如果不是在法庭,估計能衝過去撕碎了張偉!
當然,此時的旁聽席上的“吃瓜”群眾也議論了起來!
“我靠,爽爆了啊!”
“這真是侮辱性和傷害性都極強啊!”
“求被告代理律師的內心的陰影面積!”
“我算是聽懂了!感覺對面這個被告代理律師……呸,張偉罵的不冤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