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晚時分,日已垂暮。
趙煦放下手中的刑統一書,作為宋律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家出身的武侯,覺得不合理處頗多,他望著西南方的落日,心情少見的有點沉重。
《宋邢統》編纂於太祖朝建隆四年(公元九六三年),由時任工部尚書、判大理寺竇儀主持立法,當年七月制定完成,全名《宋建隆重詳定刑統》,簡稱《宋刑統》。按太祖詔令頒行全國。
由“刑統”取代“律”,並不是大宋開創的,最早在唐宣宗大中七年(八五三年)頒佈《大中刑律統類》,將《唐律疏議》的條文按性質拆分為一百二十一門,然後將“條件相類”的令、格、式及敕附於律文之後。
這種將律、令、格、式、敕混為一體,分門編排的體例,改變了自秦、漢以來的法典編纂的傳統,開闢了新的立法形式,後人簡稱該形式為《刑統》。
熟知秦漢法典的武侯對這種律令一時不是很適應,既覺得略混亂。還覺得有諸多不合理之處。
比如凌遲刑的出現。
刑罰自古以來多是由重向輕,由嚴峻向較寬和過度的。如連坐制自秦始判定條件一代代下來已經越來越寬鬆了,其他如腰斬、隔鼻、剜眼等也基本消失。
凌遲刑出現的就很突兀。
與諸代不用的是,《宋邢統》還在笞、杖、徒、流、死等五刑之外,增設了臀杖或脊杖作為附加刑。這附加刑附加在了除死刑之外的所有刑罰上。
也就是說哪怕你流放三千里也得打完了再出發,至於打完你能不能走動,那就管不著了。
另外,這《宋刑統》頒佈於太祖時期,如今的大宋明顯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已經十分尖銳,但大宋的律法卻沒有相應的變動和改善。
很多新出現的問題,只能依靠皇家或者中樞臨時頒佈的敕令作為斷罪處刑的依據。
這隻能說大宋過於尊崇儒家,所謂王安石開創的新學,以及舊黨所尊崇的理學,天下無人不知。可明明可以濟世救國的法學竟無一人問津,以至於《宋刑統》過於疏漏與不合理。
然而,積年累月下來,要在法制方面改革是較為任重道遠的。
這讓趙煦不由得心情變得沉重了,不過他也從中看到了不少時代的進步,《宋刑統》中沒有“部曲、客女、奴婢”字樣,這說明大宋部曲等已不能出賣,客觀上反映了部曲、客女、奴婢身份地位的提高。
孟子所謂“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在時代推動下終於邁了“小小”的一步。
這時,蘇軾從殿外而來。
“蘇學士,已經散值你何故又折回來了?”趙煦在視窗回頭問道。
“是樞密院的調令。”蘇軾拱手遞上。
這讓趙煦有點不習慣,這些政務或者軍令一般都是中樞那邊下達地方或者多摘抄一份呈遞給太皇太后過目。
他這裡還是頭一遭。
“我就不看了,你幫我看看樞密院從洛陽河南府徵調的禁軍是哪一支?”
幫官家跑腿,或者起草、下達、呈報政令這種活是中書舍人這等近臣乾的。奈何官家沒有親政,也就沒有班底,蘇軾這個侍讀學士現在是包攬了多個職務。
“是通直郎王厚,自西京而來,快得話後天晚上就能抵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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