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軾明白該怎麼做了,拱手正要離開,又被叫住了。
“蘇學士,不是我不顧這些人的死活。你剛才考慮的很有道理,地方官執政不應越過或繞過律法。大宋刑統不合理不完善,這些日後我們可以調整,但目前來說我們公正廉明,那些王氏族人就應該沒收土地,施行流放。至於慎刑一說,凡牽連兼併土地一事則不予考慮,現在如此,日後亦是如此。”
趙煦頓了頓又道:“但是……我只所以說但是,這些人並不是不給他們活路,你可以給中樞宰執們去信,勸他們考慮勒令王氏流放地的地方官必須接收流放人員,給予土地使他們安居。當然,你也可以告訴他們,我們倆觀點一致。日後我們返回京師,再將之形成慣例,這樣做是否就會好上很多?”
“官……殿下此舉確實思慮周全。”蘇軾聞言自是振奮一時,不過他很快考慮到了另一事,剛才忘了提及,“王氏的年輕女眷要沒入樂籍嗎?”
“樂籍?這事就算了吧!讓他們隨家人一起流放。”趙煦搖頭道:“對了,施行杖刑時不得超過十仗,或者這種附加刑罰到流放地再施行。”
蘇軾對這種君臣相商,且總能有好結果的處理方式頗為滿意,於是也就帶著笑意離開。
這邊趙煦卻因此陷入對樂籍制度的思考。
所謂樂籍指將罪民、戰俘等群體的妻女及其後代籍入專門的名冊,迫使之世代從樂,算是底層賤民。
樂籍制始於西漢,漢末三國時諸侯征戰,百姓為了餬口別說什麼樂籍,有些甚至易子而食的。所以這個制度的殘忍性,大約是體現不出來的。
但隋唐時期樂籍制迅猛發展,自唐始成立管理樂籍機構的教坊,自此教坊遍佈都城和州府郡縣,形成了自朝廷到地方的具有一致性的俗樂教坊體系。
到了大宋“妓籍”、“伎籍”、“娟籍”、“倡籍”和“花籍”等更是五花八門,而一入樂籍便為賤民,往往要世代繼傳其業,想要脫籍十分困難。
在這個時代王侯將相、富貴鄉紳家的家奴都屬平民階層了,只與戶主隸屬僱傭關係,在人身自由和權利上是受《宋邢統》保護的。
由此可見,所謂樂籍在大宋的低賤之處了。
趙煦想到這裡不禁搖了搖頭,樂籍由來已久廢除自是不可能,想要改善也要面對很大的阻力。
而眼下大宋內憂外患,需要處理的事情繁多,其他各處需要改良的地方都更重要更迫切。
這事自然是先放到一邊,日後有機會再說了!
他返回書案前,繼續審查永安縣近些年的案牘、卷宗,做他權知縣事的本職工作。
另一邊,蘇軾則開始處置青龍山業朶寺兼併土地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