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之從法外狂徒張三開始

第216章 這個影片沒的恰到好處,一場觀眾都插手不上的爭鬥!

“所以你們自己違規的知道嗎?”

眼看局面將進一步僵局,此時審判長周愷進一步說道。

“好的,原告張偉針對這個問題已經說的很清楚的。”

當時只是張偉,仍不肯放過對面的幾個鳥人,開始繼續批鬥道,

“好的,我還有幾點要繼續補充。”

“依據《行政訴訟法》的第59條第2款的規定。”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員偽造證據/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的輕重予以訓戒及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於1萬元以上以下罰款15日以下的拘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那麼法官,我想提醒一下法官的是,”

“目前在法庭上最高的懲罰措施是訓誡。”

庭審場面再度陷入一度一度尷尬的之中,此時,周楷看向被告席上的幾人說道,

“請問一下被告影片沒有提供的原因是什麼?”

“就是原告申請提取的影片。”

其實龍俊城和溫文豔你兩個人在嘀嘀咕咕了一段時間,而後說道。

“針對原告要調取的這一段影片。”

“就是現場執法的影片。”

“被告已經依法提供,該證據可以證明原告的違法事實清楚。”

“而原告申請調取的辦事大廳的影片監控及以及違例視窗,處理違法的影片。”

“就是無法提供的情況說明,已經在庭前的時候提交過了。”

“對大廳的監控和處理視窗處理違法的影片並不屬於行政複議機關在複議過程中必須要調取的證據。”

“因為大廳的監控主要設在天花板之類的地方,保障這個大廳的管理安全對於實際違法處理的情況,所起的作用有限。”

“不作為調查違法行政行為複議階段的必要證據。”

“對於在大廳違例視窗處理違法的的合法。”

“複議機關透過被告已提交的證據相關情況說明已已經予以說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意見發表完畢。”

張偉聽完溫文豔的話,嘴角發出一種不屑的聲音。

所起的作用有限?瞎幾把扯淡!

然後,眼神堅定的看向她說道。

但是剛想說,被審判長周楷打斷道。

“原告方針對你啊申申請提交影片將會由合議庭進行合議,”

“針對你剛才有申請的另一半沒有提交影片,是否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也會進行合議庭進行審議。”

“所以合議庭沒法當庭進行現場的答覆。”

“合議庭將會根據你提交的這個問題進行庭後合議。”

“並在裁判文書中予以載明。”

“好,下面繼續進行法庭詢問。”

但是隻是張偉還是想回復一下剛才他說到大廳記錄儀的問題。

然後繼續說道,

“我還是想回應一下這個大廳記錄儀的這個問題。”

“因為我現在不是要求要大廳的記錄儀的影片。”

“我要求你提供了當時執法的人員影片。”

“這是為什麼要有執法記錄儀,”

“為什麼要有執法影片的原因?”

“這也是鵬城市公安局為什麼要執法人員帶上記錄儀的原因。”

“不就是為了證明當時執法的合法性嗎?”

“所以你現在跟我說。”

“嗯,怎麼才這麼幾天呢?就都沒儲存那那豈不是扯淡嗎?”

審判長周楷也在打斷張偉說道。

“原告那個現在舉證質證階段已經結束了。”

“關於證據問題,你很清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

“被告負有主要的舉證責任。”

“如果被告沒有就相關的案件進行全面舉證的話,將承擔敗訴的後果。”

“好,下面繼續進行法庭詢問。”

“原告你當天騎電動車是從哪裡去哪裡?”

張偉理了理自己身上的衣服,說道。

“我是從酒店出來,準備去鵬城市的一個海濱公園去遊玩。”

“酒店應該是屬於這個青檸路也是寶崗區,”

“那個海濱公園的地點在鳳翔大道。”

此時審判長周楷點了點頭,繼續問道,

“這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的時間是真實的嗎?”

“是9月11號嗎?就是被查處的時間。”

張偉點了點頭說道,“處罰決定書上記載的9月11號的時間是對的。”

“也就是我從酒店去海濱公園遊玩的這段時間。”

審判長周楷點了點頭後繼續看一下被告方上的幾人,說道,

“被告方,你方對他進行行政處罰以及行政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龍俊成和溫文豔兩個人繼續低頭商量著,而後問文豔說道,

“《鵬城市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36條第1款以及第114條第1款。”

周楷點了點頭,又看一下張偉說道,

“原告對被告剛才所提的法律依據有沒有異議?”

張偉聽了之後,嘴角笑了一下。

“有異議!”

三個字在法庭上陣陣迴響。

“剛才被告只說了這個的法律法律依據,”

“這個法律是怎麼說的?”

“這個36條是這樣說的,內容我就不詳細說了,主要說第144條的罰款的相關規定。”

“這是這個市公安機關可以對這個在路上行駛的電動車。”

“是在對道路禁行的區域的電動車進行處罰。”

“請問這個禁行的區域在哪裡?”

“這個法律條款也沒有告訴我們道路的禁行區域在哪裡,對吧?”

“法律的條款並沒有告訴我們哪個地方是禁行的區域。”

“這個條款的正確解讀,只是說在禁行區域違法的可以這樣處罰。”

“但是沒有說在哪個地方是違法的。”

審判長周楷似乎也理解張偉的觀點說道。

“就是說你不認為你極限的區域屬於法律禁止的區域,對吧?”

張偉連連點頭說道:“對對對!”。

周楷繼續看向被告席上說道。

“被告方對原告查處的路段是否屬於電動車禁止行駛的區域?你們的依據是什麼?”

溫文豔手持著,剛才的桌面上的材料說道

“依據《鵬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關於禁止電動車在部分道路行駛通告》中的第1條。”

“禁止電動車在寶崗區所有道路行駛。”

“而該通告是《依據鵬城市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第36條制定和頒佈的。”

“該通告的有效期是自20…年12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

“好的,我的意見發表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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